本网讯 日前,由汇川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经汇川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驾驶人员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2年7月29日晚,播州区某镇工作人员唐某在汇川区北海路一餐馆和朋友聚餐时饮用了白酒。聚餐结束后,唐某驾驶车辆准备离开,启动时,与前方停车位的汽车发生碰撞,唐某未停车,也未下车查看情况,驾驶车辆继续行驶。在凤凰北路行驶时,与傅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搭载王某)发生碰撞,唐某未停车和下车查看情况,驾驶车辆进入洗马路。在洗马路行驶时,与道路右侧人行道上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唐某也未停车和下车查看情况,驾驶车辆继续行驶。
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红花岗区万里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8.10mg/100ml。三次事故共造成傅某、王某、陈某三人受伤和三车局部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全部责任。前不久,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汇川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唐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判决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高灵敏 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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