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遵义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3年2月28日,遵义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遵义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为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和《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办法草案文本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3年4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信封或电子邮件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通讯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建投大厦1号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563000)
传 真:0851-28217520
电子邮箱:rdfgw2018@163.com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保障粮食安全,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及相关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饮浪费行为,是指在餐饮服务和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过程中,消耗的食品超出了本身所需要的数量,致使对食品不充分、不合理利用和不必要废弃的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餐饮浪费的监测、调查、统计、分析、评估,提高指导服务水平和监督管理效能。每年向社会公布制止餐饮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制止餐饮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制止餐饮浪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相关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推进移风易俗,提倡婚丧嫁娶从简办理。
第五条 〖部门职责〗商务部门负责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制定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制度规范、标准、激励惩戒措施,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升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绿色餐饮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餐饮外卖平台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专项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将餐饮浪费治理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单位创建的内容。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和大型体育赛事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学校、幼儿园广泛开展以节约为主题的校园活动和实践体验活动。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旅游行业经营者履行制止餐饮浪费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民宿、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教育引导,促进旅游行业经营者履行节俭用餐、文明用餐的社会责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合理膳食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做好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指导红白理事会规范婚丧嫁娶宴席办理,加强对婚丧嫁娶活动的监管,引导群众理性操办、从简用餐。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的国情教育、宣传动员、经验推广和文明实践活动,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第七条 〖行业自律〗餐饮、烹饪等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团体标准,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开展行业餐饮浪费监测和分析评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加强制止餐饮浪费研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和习惯,向消费者提供与制止餐饮浪费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社会共治〗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内部管理制度和自律规范,严格落实制止餐饮浪费有关规定,加强对职工或者成员的宣传教育。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公务活动实行自助餐、分餐等形式,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引领社会文明节约用餐风尚。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制止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融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发挥学生群体的宣传引导作用。
第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义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制止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
(二)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三)充实菜单信息,鼓励标注餐品主要原料名称、规格、参考份量、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内容;
(四)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应主动进行提醒、劝导;
(五)配备公勺公筷,主动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打包餐具,并提供服务;
(六)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半份、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的菜品、主食和饮品,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的经营方式;
(七)加强食品原材料采购、加工、储存管理,提升原材料利用率;
(八)定期对厨余垃圾进行统计分析,改进食材采购、配餐管理和烹制工艺;
(九)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自查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积分、打折等优惠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实施光盘行动。
第十条 〖提醒义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以及外卖餐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如实提供食品份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外卖配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餐盒、餐袋和保温、清洁的配送容器。
鼓励餐饮外卖平台依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分析餐饮供给和消费需求,为外卖餐饮经营者开发和改进餐品、按需备餐、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等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自助餐饮管理〗自助餐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台,配备不同规格的餐饮用具,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取餐;应当向消费者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餐饮浪费要求,对造成浪费的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食堂管理〗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加强食材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科学评估用餐需求,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餐,注重膳食平衡,提供不同分量的餐品,推行分餐制。加强用餐期间巡查,及时劝导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供餐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学校、幼儿园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食堂餐饮服务管理,建立节约用餐制度和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奖惩等制度。采用校外供餐形式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旅游行业管理〗鼓励旅游餐饮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量少样多的用餐服务,满足旅游者体验本地特色餐饮需求。
旅游餐饮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引导和鼓励游客合理用餐,根据用餐人数、饮食习惯等,科学合理安排,提醒游客适量点餐、按需取餐。
第十五条 〖个人与家庭〗个人应当形成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和习惯,遵守制止餐饮浪费相关行为规范,外出就餐时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节约用餐,主动使用公筷公勺,自觉打包剩余饭菜,践行光盘行动。
家长应当以身作则,教育未成年家庭成员节约资源、珍惜粮食。
鼓励家庭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减少厨余垃圾。
第十六条 〖宴会用餐管理〗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各类宴会的组织者应当坚持节约从简,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提倡移风易俗、理性消费,抵制铺张浪费和攀比等陋习。
承办农村婚丧嫁娶宴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高餐品和服务质量,科学设计宴席菜单,按照用餐人数配置餐品、安排流程、提供餐台数量。
鼓励农村婚丧嫁娶宴席采用自助餐、分餐制等形式。
第十七条 〖舆论引导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饮食消费观念。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暴饮暴食、量大多吃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有用户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传统民俗改进〗鼓励对饮食民俗活动进行合理创新,结合传统特色仪式仪轨,优化份量规格。
第十九条 〖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告,并可以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部门协作联动〗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网络信息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监管协作和联动机制,加强制止餐饮浪费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餐饮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制止餐饮浪费监管和执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责任〗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在操办婚丧嫁娶宴席、组织聚餐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责任〗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未设置“光盘行动”标识,未提示适量点餐、取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浪费,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已经合理提示消费者,消费者在餐饮消费行为中造成明显过量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进行曝光。
第二十三条 〖食堂单位责任〗设有食堂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职责职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 〖外卖平台责任〗餐饮外卖平台违反本办法,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方式诱导、欺骗消费者超量点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媒体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未履行审核义务,诱导餐饮浪费或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暴饮暴食、量大多吃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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